市发改委今天发布紧急通知,全市第二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开始申报,经审核最终进入名单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范围,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主要包括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具体范围如下: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凡生产以上产品、且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均可申报,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有以上范围内产品者才能申报;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需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企业需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及信用承诺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县区审核汇总辖区企业材料,于3月31日上午12:00前报漯河市发展改革委。最终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
附:
县区发改部门业务负责人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 |
1 |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张平元 |
3177109 |
15137483010 |
2 |
临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李颖 |
5658653 |
15639562078 |
3 |
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杨明静 |
7221289 |
15038615939 |
4 |
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田鹏娟 |
6100590 |
13839596555 |
5 |
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李红雨 |
2528338 |
13273955566 |
6 |
召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郭旭冉 |
2605859 |
13703855415 |
7 |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局 |
孟中乾 |
18839549101 |
|
8 |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
吴怡彤 |
15639568366 |
|
9 |
西城区财经局 |
李兆 |
13343677373 |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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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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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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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税务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对疫情防控的保障作用 |
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是/否) |
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 |
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 |
省发改委对口审核处室 |
备注 |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 、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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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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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測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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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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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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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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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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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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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盐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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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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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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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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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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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请省国资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根据通知要求,准确填写省发改委对口审核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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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用承诺书(模板)
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就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
3.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4.同意将以上承诺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违背以上承诺,同意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性质严重的,同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